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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节通报一起涉黑案

云上毕节 2022-03-30



2016年1月,鲁某刑满释放后,纠结社会闲散人员王某、文某及宋某等十余人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,为他人摆平事端,强揽工程项目,并不断吸纳新成员,形成了以鲁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

经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查明,至案发期间,鲁某通过有组织的指挥、带领、唆使、间接或直接支持组织成员设立非法倒土场、开设赌场、在快手直播暴力获取打赏等违法犯罪手段或其他方式,非法获利50余万元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。


该犯罪组织还有组织的在七星关城区及其周边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开设赌场、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十余起。


七星关区检察院已对该案提起公诉,涉案人员被判处相应刑罚。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 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;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;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】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其他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可以并处罚金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,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:(一)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(二)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(三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(四)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             


来  源 :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

编   辑:冷丽娟

编   审:邹江川

监   制:叶光良 

总监制:朱光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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